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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托“踩雷”云南10亿地产项目 借款逾期两年仍未赔付

[2017-06-11 08:09:25]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root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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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4月19日,随着*ST舜船(002608.SZ)复牌,更名为江苏国信,意味着,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被注入上市公司,从而真正实现时隔近23年后信托公司再次上市的破冰。  不过在江苏信托上市不足两月后就迎来一件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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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19日,随着*ST舜船(002608.SZ)复牌,更名为江苏国信,意味着,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被注入上市公司,从而真正实现时隔近23年后信托公司再次上市的破冰。

  不过在江苏信托上市不足两月后就迎来一件糟心的事。6月1日,持有江苏信托81.49%的江苏国信公告称,5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依据“云南志远大厦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云南农行的指令作为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被告为云南志远、昆明远建两房地产开发公司。

  据悉,此次诉讼两家公司涉案金额10亿元,已经逾期两年。截至《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稿,江苏信托尚未对此正式回应。江苏信托母公司江苏国信6月7日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时则表示:“如果有新的进展,公司会及时公告的,目前暂以6月1日的公告为准。”

  江苏国信公告显示,根据广州证券委托,江苏信托设立了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云南志远大厦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并于2012年12月与广州证券签订了《云南志远大厦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单一信托合同》)。

  根据《单一信托合同》的约定,江苏信托与云南志远签订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由江苏信托以人民币10亿元的价格受让云南志远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在江苏信托向云南志远支付特定资产转让价款之日起两年内,云南志远应向江苏信托回购上述特定资产收益权(包括价款本金及溢价款),特定资产收益权对应的不动产权抵押给江苏信托。

  上述合同签订后,江苏信托依约支付了转让款项,但云南志远自2014年6月20日起未依约向江苏信托支付溢价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苏信托支付特定资产回购款。2014年12月,信托项目期限届满,云南志远未能履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保证人昆明远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8月27日,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原委托人/受益人广州证券的指令,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云南农行。2016年11月25日,江苏信托与云南农行及其他相关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云南农行受让了单一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江苏信托撤诉。

  截至目前,云南志远仍未按约履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回购义务,保证人昆明远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新受益人云南农行的指令,江苏信托就与云南志远、昆明远建的合同纠纷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国信在起诉书中提出,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款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本金人民币10亿元;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期内的溢价款人民币49,272,222.22元(按年9.8%计算)及自回购期满至回购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溢价款(逾期溢价款按年 9.8%加收50%计算);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按期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第一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木行街M-2地块的志远大厦地下室1至2层、地上1至30层建筑物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志远地产在昆开发有志远大厦、莲花池国际商贸城2个项目,不过莲花池国际商贸城进展也不顺,已建成的莲花池国际商贸城因“招商情况不理想”还曾卷入一铺两租风波,开业后招商中心被砸,商户相继退租。今年初,远建地产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了失信人名单。

  按照江苏信托的诉讼要求,志远地产要连本带息的支付共计约10.79亿元的金额,并且江苏信托要求享有志远大厦拍卖、变卖所得款的优先受偿权。目前,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如果江苏信托胜诉,志远地产又不能如期支付价款,那么志远大厦作为抵押物将很有可能被司法拍卖。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在云南当地,志远地产、昆明远建也算是实力地产企业,一度被当地媒体称为智慧的“地王”,不过那时恰是房地产野蛮生长的2010年前后。

  据云南当地媒体今年2月份报道显示,如今,莲花池国际商贸城已经建成,一至四区商铺空空如也,经营状况十分不理想,位于学府路上的项目展示中心大门紧闭。而在2011年拍下的另一宗地王则“圈地”多年未动工,至今仍然闲置,而昆明市青年路的一宗土地此前更是遭遇三度流拍。

  对于上述案件的影响,江苏国信此前在给记者的回复中也曾表示,江苏信托上述诉讼涉及的信托项目为单一信托业务,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设立信托,仅承担通道管理责任和义务,不承担任何项目投资风险,项目实际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上述诉讼不会导致江苏信托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江苏信托无须为此计提预计负债。

  同时,江苏国信表示:“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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