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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谨防要约收购变成“门口野蛮人”利用的工具

[2017-07-12 08:12:32]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No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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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继华豚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对爱建集团发出要约收购之后,浙民投也于近日对ST生化发起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多年,要约收购却一直不温不火。不过此次两家上市公司

  继华豚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对爱建集团发出要约收购之后,浙民投也于近日对ST生化发起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多年,要约收购却一直不温不火。不过此次两家上市公司遭遇要约收购,引发了市场的格外关注。

  爱建集团与ST生化的要约收购存在多方面的共同点:如发起方持股比例较低。华豚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持有爱建集团5%的股份,刚刚触及举牌线;浙民投天弘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持有ST生化2.51%股权,连举牌线都未触及。又如,广州基金与浙民投发起的均是部分要约收购。广州基金欲收购爱建集团30%的股份;浙民投欲收购27.49%的股份。再如,均是溢价收购。相对于两家上市公司的停牌价格,广州基金溢价20.16%,浙民投溢价16.39%。

  当然,最重要的共同点,是要约收购方欲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如果要约收购完成,华豚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爱建集团35%的股份,超过爱建集团第一大股东爱建特种基金会12.32%及第二大股东均瑶集团7.10%的累计持股。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ST生化29.99%的股份,超过目前第一大股东振兴集团22.61%的持股。显然,两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方均是为了控制权而来。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沪深两市已发生8起要约收购案。像齐翔腾达希努尔等上市公司,均曾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不同于爱建集团与ST生化的要约收购是为了控制权,这几家上市公司都是在控制权已落实的情形下出现的。

  此前,投资者或收购人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有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实现的,有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或二级市场举牌方式实现的,但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达到夺取控制权目的则鲜有案例发生。因此,此次爱建集团与ST生化发生的要约收购,为“门口野蛮人”控制上市公司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当要约收购可能变成“门口野蛮人”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的全新工具时,实际上也说明现行机制本身存在漏洞。鉴于此,笔者以为可从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其一,发起要约收购须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在爱建集团与ST生化案例中,华豚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浙民投天弘及一致行动持股均明显偏低,却欲对上市公司发起要约收购,并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背后大有“蛇吞象”的意味。

  像浙民投天弘,由于持股较少减持又不受限制,并不能排除其通过发起要约收购的方式影响股价,进而高位套现的可能。如果真是如此,市场将留下一地鸡毛。因此笔者建议,发起要约收购方,其持股比例应不得低于5%或10%。

  其二,部分要约收购不应设置股份数量或比例的高压线。部分要约收购往往会设置收购股份的上限,如浙民投天弘收购ST生化股份不超过74920360股,占比27.49%。当收购价格与收购股份数量确定后,实际上也决定了要约收购方最多需要付出多少资金。

  但即使是部分要约收购,也往往会出现预受要约股份超过要约收购股份数量的情形,此时,要约收购方将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股份,也意味着投资者还有部分预受要约股份没有被收购。而像浙民投则可避免持股达到30%后发起全面要约收购,也即可以用最小的资金,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如果规定预受要约股份由要约收购方全部收购的话,那么就可避免资本玩家“精准”控制一家上市公司情形的发生。此举不仅对收购方资金是一种考验,能防止其肆意发起要约收购,也能满足投资者股份全部被收购的愿望,更好保护其利益。

  其三,防止要约收购被相关方玩弄于股掌之间。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现实案例中,却出现了不违反该规定、但要约收购价格低于其时股价的情形。类似的要约收购,收购股价是假,却将要约收购玩弄于股掌之间。笔者以为,要约收购价格除了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应规定,收购溢价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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